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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新规:多举措提升高层建筑火灾救援能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0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福州1月5日电(记者郑良)据来自福建省消防总队的消息,福建省政府4日通过《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全省各地市近期将配备53米以上的举高消防车,各县(市、区)至少要配备1部与其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相适应的举高类消防车辆,提升消防部门对于高层建筑火灾的救援能力。

    根据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由公安、安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定期组织综合演练。

    福建省消防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期,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要配备90米以上、泉州市要配备70米以上、其他设区市要配备53米以上的举高类消防特种车辆,各县(市、区)至少要配备1部与其高层建筑灭火救援相适应的举高类消防车辆。

    据了解,福建省目前高层建筑有8119座,其中24米至50米的高层建筑有5650座,50米至100米的高层建筑有2298座。

    《意见》提出,全省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指导辖区内消防工作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区居委会要组建志愿消防队,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意见》要求,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建筑周边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违法建筑物、路障依法予以拆除,改造建筑周边影响灭火救援的架空电力设施;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影响建筑灭火救援的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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