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记者程卓、陈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应依法受理,及时审查并作出决定,更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申请司法确认。
在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若干规定》主要包括:司法确认案件管辖、申请司法确认的条件、案件受理、审查期限、审查方式、不予确认的情形、法律文书、效力、案外人权利救济及司法确认案件费用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介绍,2010年8月正式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但比较概括。此次出台的新司法解释,更加方便当事人申请确认,规范了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
根据规定,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如果条件具备,法院可以立即予以审查确认。即使不能当即做出是否确认的决定,法院也应尽可能当即决定是否受理,尽量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与此同时,规定明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当事人费用。
规定明确,法院在审查之后,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是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是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是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司法确认程序的严肃性。
孙军工表示,通过规范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确认方式,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对于进一步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将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