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沙4月29日电(记者 明星)募捐财产使用必须公开,对于诈捐者可以依法起诉,募捐人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记者29日从湖南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湖南省募捐条例》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杨明波表示,作为国内首部专门规范募捐的地方性法规,这个条例以强制公开为核心,将募捐箱打造成“玻璃箱”,其施行将促进慈善公益事业良性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
杨明波介绍,《湖南省募捐条例》共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募捐人、募捐行为、募捐财产的管理和使用、鼓励措施、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旨在通过规范募捐,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募捐人的合法权益,达到鼓励捐赠,唤起广大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事业的热情,促进公益慈善事业蓬勃发展的目的。
尤其是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程序失范、募捐财产管理不善、使用不透明,“骗捐”、“诈捐”等热点问题,《条例》一一作出相应的规范。
《条例》规定,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返还募捐财产,可以处违法募捐财产价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如何从根本上扭转募捐组织募捐财产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的固有顽疾,《条例》设计了四次强制公开制度,即募捐人信息公开、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财产情况公开和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公开,从制度上保证了募捐主体的合法性、募捐目的明确性、募捐财产利用的有效性、募捐财产监督的实效性,意图“把募捐放到玻璃箱里操作”。
《条例》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募集财产、开展公益活动所产生的工作成本,国家规定可以在募捐财产中列支的,募捐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列支;国家没有规定的,但确需在募捐财产中列支工作成本的,应当控制在已经公布的募捐方案所确定的工作成本列支计划之内。同时,《条例》规定,在财政拨款经费中已列支的募捐工作成本,不得在募捐财产中重复列支。
针对近年来不时有“诈捐”、“骗捐”的现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今后募捐人再遇到这种诺而不捐的情况,可以在募捐情况公告书中将其公之于众,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要捐款。
募捐剩余财产应该如何处理?这是募捐活动中至今仍然存在争议的一个话题。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募捐财产按照约定或者计划用途使用后有剩余时,募捐人应当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继续用于与募捐目的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益事业。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募捐人应当终止资助,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将剩余的募捐财产退回募捐人。
据悉,这主要是根据社会上针对重病个人开展募捐后,病人经过治疗痊愈或者不治而亡,款物未能用完,募捐人和受益人因剩余款物的归属产生纠纷的情况而进行规定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条例》还规定,捐赠人有权向募捐人查询本人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人应当当场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募捐人还应当主动向捐赠人通报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杨明波介绍,《条例》于5月1日开展施行。湖南省民政部门将鼓励各级政府加大对募捐的支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鼓励措施,培养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募捐等慈善公益活动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为公益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