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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范超市促销 最终解释权不得侵害消费者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09日   来源:人民日报

    天津市商务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规范超市经营活动,超市促销活动期间,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超市举办促销活动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信息,明示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以及促销商品的范围等内容。活动期间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超市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活动,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不得限制消费者购物的数量和时段。对举办重点监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销活动,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连锁超市统一促销应当明示各门店促销商品的数量。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促销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的,以及附加条件等内容的,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作出任意解释。

    通知特别要求要按照进货渠道和商品分类两条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超市店长是第一责任人。(记者 朱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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