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日电(林红梅 李灿)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6月1日在此间举行的交通系统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交通运输行业要宣传《条例》,落实《条例》,让人民群众走上安全路、放心路。
今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共6章77条,旨在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车辆运营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的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冯正霖在此间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落实好《条例》规定的职责;二是针对违法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治理;三是突出抓好治超工作,继续保持路面治超工作力度,积极采取区域联动治理模式,有针对性组织开展联合治理专项行动;四是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五是研究落实跨省份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进一步创新行政许可方式。
从6月1日起,交通运输系统将组织在全国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详细阅读
李盛霖:加强公路安全保护 提高公路通行服务能力
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时值“十二五”开局之年,《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依法开展公路保护工作,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促进我国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详细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11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