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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7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宁6月24日电(记者陈国洲)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11年7月1日起,青海省将再次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其中医保报销最高支付限额将由20万提高至22万元。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郭广霞介绍,此次“提标”主要包含3个方面:一是提高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达22万元左右;二是进一步提高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规定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提高至80%以上;三是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可用于支付住院时的自付、自费部分,也可以支付体检费用。

    据了解,近年来青海省连年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而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青海尚属首次,对于城镇职工降低重大疾病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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