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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台保障房建设新标准 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4日 14时57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安8月24日电(记者 梁娟)由陕西省住建厅和省质监局共同编制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23日正式出台,对保障性住房的选址与规划、建筑、设备、装修与设施、施工和验收等环节做了详细规定,新标准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按照陕西省的规定,保障房面积一般要求在60平方米左右,选址应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便利、生活环境宜居,且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同时,应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经济、适用的健身和休闲设施。

    寒冷地区的保障性住房应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作为冬季采暖热源。在城市集中供热短期内不能到达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热源方式,但应预留与城市集中供热连接的条件。

    保障房户内外装修应遵循适用、经济、简朴的原则,一次装修到位,禁止豪华装修;非机动车宜按每套2辆配置;机动车要根据保障房的类型来定。经济适用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5辆/100平米;廉租住房不低于0.3辆/100平米,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停车率不应低于0.8辆/100平米。

    在施工和验收方面,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非环保材料。必须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外,还应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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