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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出台见义勇为奖励保障规定 让英雄流血不流泪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1日 16时32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杭州9月1日电(记者岳德亮)见义勇为人员为了公共、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为了让他们流血不流泪,浙江省政府专门为见义勇为人员出台了奖励保障规定,确保他们得到荣誉肯定、道德赞扬,还保障他们伤有所治、老有所养、生存有保障、生活有优待。

    记者1日从浙江省政府公布的《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中获悉,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社会保险乃至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等途径解决。

    据浙江省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这份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其误工、诊疗期间的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无工作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按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浙江省政府还指出,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评定为烈士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

    此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所在地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一次优先承租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待遇。获得省、设区市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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