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9月6日电(记者 张丽娜)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联合,日前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提高农村牧区重性精神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实施方案(试行)》,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锁定费用、按病种付费等,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就医负担。
为确保治疗质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选择服务能力强、诊治条件好、费用低的二、三级医院作为定点救治医院。据了解,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除每日自付10元外,其余医疗费用采取按床位日定额付费的方式予以补偿,即45天以内每天190元;46天至90天以内每天170元;91天至出院,每天110元。
终末期肾病治疗,由具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条件和技术能力的二级以上医院承担,定额付费标准为每月5000元;患者在二级医院救治每月自付100元,在三级医院救治每月自付150元。
耐多药结核病由自治区以及盟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承担救治任务,定额付费标准为每月1500元,患者每月自付100元。布鲁氏杆菌病,各盟市均有定点救治机构,不论急性期和慢性期治疗均按住院政策补偿,其中新农合承担80%,其余20%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