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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立法更好维护残疾人教育、就业等合法权益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8日 19时52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 黄海)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8日表决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就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涉及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针对有单位用交钱代替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情况,北京市通过立法促进残疾人实质性就业,要求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北京市规定,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北京市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并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予以照顾。

    北京市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方便通行的区域按照停车位总数2%的比例设置无障碍停车位。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通行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本市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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