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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新条例加强基本草原保护 12月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4日 17时13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24日电(记者于嘉)今后在内蒙古自治区,如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且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记者24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条例》明确了全区基本草原的划定、保护与利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厅长郭健介绍,基本草原是指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以及重要放牧场、打草场和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地、退耕还草地等。目前,内蒙古共有8.36亿亩草原依法划定为基本草原,占全区草原面积的63.6%。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实施的行为,包括开垦基本草原,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擅自钻井提取工业用水等。

    此外,对于非禁止的在基本草原上进行的活动,《条例》要求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核审批手续。例如,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必须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内蒙古草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防线。据统计,全区拥有天然草原13.2亿亩,占自治区国土面积的74%,可利用草原面积居全国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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