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12月3日电(记者 王晖余)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这个省近日出台《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经营。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与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逐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经营,支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技术研究和推广。
《条例》对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了细化。在城市容貌管理方面,规定要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重要地段景观、照明、户外设置物、停车场、农贸市场等专项规划,公共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城乡容貌标准,与周围景观协调;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对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进行了规定,要求保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用地或者阻挠建设。
在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相关部门应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建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和村民自治等方式,建立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完善农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一体化,同时根据国际旅游岛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独具特色的旅游风情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