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张晓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明确提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这是记者在28日召开的2012年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部际联席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这12个部门是: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互联网是主要的广告发布传播媒介,加强对这些媒介的管理,督促媒介单位严把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关,是防范虚假违法广告传播的重要措施。”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说。
根据《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规定以广告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义务,明确了媒介单位在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程序、审查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制度。”周伯华说。
周伯华表示,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等处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确定三项重点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张晓松)2012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将突出三个重点,即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加大网络广告监管力度,保持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地区治理的高压态势。
这是记者在28日召开的2012年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部际联席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在强化对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方面,有关部门将加大对地市级以上都市类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媒体广告的监测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依法治理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类节(栏)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服务、化妆品广告以及收藏品、招商加盟等广告。 >>>详细阅读
2011年都市类报纸广告平均违法率上升为40.46%
日前,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2011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全国70种都市类报纸发布广告监测抽查结果发布全国通报。监测结果显示,2011年部分都市类报纸广告的平均违法率为40.46%,与2010年的34.44%相比有一定幅度的上升,《长春晚报》等10种报纸广告严重违法率超55%。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