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预防污染 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解读清洁生产促进法
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记者 刘奕湛 罗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阶段,这部法律的修改意味着什么?清洁生产主要有哪些新的制度?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
从源头入手,减少包装资源消耗
记者: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企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都有规定,在法律修改中,如何做好法律间的衔接?
汪光焘:商品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助长奢侈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解决过度包装问题的关键因素是要规范和引导企业,特别是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的生产企业,在设计和生产环节减少包装资源消耗,降低废物产生。
现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都对企业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有规定,突出了包装物强制回收。而解决过度包装问题应当依法对生产企业提出要求,更注重发挥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的作用,避免出现产品自身并不需要的包装或者为满足企业经营策略而采用的不必要包装。在法律修改时,规定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并对列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等循环经济促进法已有规定的部分做出了删除。
强化和完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记者:法律修改中如何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责任的落实?
汪光焘: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这次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未做规定,使得法律颁布实施以来,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面较低。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2003年至2009年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仅占全国工业企业总量的0.15%。
这次法律修改重点强化了几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将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列入了强制性审核范围。
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明确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三是强化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监督责任。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需费用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四是在规范强制性审核的同时,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
对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背景是什么?
汪光焘: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清洁生产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要求的具体体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中指出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推进清洁生产的认识不到位,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不明确,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的责任不落实,引导清洁生产实施的政策机制有待健全等。
此外,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决定的具体体现。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从源头预防污染,实行全过程控制,以及依靠新工艺、新设计进行产业升级换代,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新产业,都能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修改对于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推进产品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推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明确部门职责,推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记者: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造成了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在法律修改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怎样强化政府推进清洁生产的职责?
汪光焘: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客观上造成了部门职责和法律规定不一致,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这次法律修改把这个问题作为重点加以解决,按照国务院部门现行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针对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部门不一致的情况,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更加注重突出只能要求、弱化部门名称,以保持法律执行主体名称的相对稳定,并为今后机构改革留有空间。
对于如何加强政府推进清洁生产的职责问题,首先是强化了政府编制和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责任。其次是规定了中央预算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安排的其他清洁生产资金,用于支持国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实施清洁生产及其技术推广工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清洁生产的项目。再次是强化了对政府对企业实施强制性审核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