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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世安就澳门"两个产生办法"有关决定通过发表谈话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01日 07时46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澳门2月29日电(记者 赵卫)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随即发表谈话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恪守澳门基本法,充分尊重澳门特区社会的实际和需要,为澳门特区稳步推进政制发展作出了清晰的指引。他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关于澳门特区政制发展的决定表示感谢,并强调,澳门特区政府将全面、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

    崔世安在谈话中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享有对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决定,对澳门特区开展政制发展工作,尤其是着手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具有无可置疑的法律规范效力,澳门特区任何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方案或法案都不得与其相抵触,都必须符合“决定”所阐述的原则和具体规定。

    崔世安说,特区政府尤其注意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指出,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以及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应当保持不变。对此,澳门特区政府将予以全面落实。

    他说,澳门特区政府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尤其是在遵循和落实“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按照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及时而稳妥地就 “201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展开相关的修改程序。

    他表示,澳门特区政府将全力以赴,充分总结征求意见首阶段工作的经验,尤其尽快完成此一阶段政制发展工作咨询文件的草拟工作,从而有序地展开全面咨询,与广大澳门居民一起,共同积极而稳妥地推进特区的政制发展,确保特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努力推进“一国两制”的伟大实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崔世安2012年2月7日提交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会前征询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意见。

    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已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基本法第六十八条已明确规定,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都应当符合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并遵循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 >>>详细内容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2年2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乔晓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现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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