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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扬尘污染防治 违规最高可罚款3万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01日 17时04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济南3月1日电(记者刘宝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山东“十二五”期间突破大气污染防治、解决颗粒物超标等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按照规定,违反《办法》的,视情况可处1000元至3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山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大气颗粒物浓度和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扬尘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办法》还对相关处罚措施做了规定。凡有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等情形,由当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凡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对破损路面未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的等情形,处5000元以下罚款;凡有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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