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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低收入家庭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01日 21时05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5月1日电(记者 叶锋)1日起,凡在上海购买并自住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或居住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于(含)上海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经济困难职工家庭,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

    据了解,《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或曾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但已结清贷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应为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在提取方式上,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实际需支付月物业服务费的50%,并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物业公司账户。1日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开始受理此项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请,所提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2012年1月以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试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上海住房公积金使用功能的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方面作出了新的贡献。

    截至今年一季度,上海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累计归集3118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达到12.22万个,缴存职工达到456.6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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