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澳门6月6日电(记者 赵卫)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已签署同意经澳门特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并于6日将两份修正案草案正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澳门特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6日表示,在充分参考公开咨询期内社会主流意见的基础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照澳门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草拟了“两个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2年5月2日以议案方式,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及说明。2012年6月5日,立法会全体会议对两个修正案(草案)分别进行细则性讨论和表决,并且均获得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特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称,澳门特区行政长官认为,上述两个修正案(草案)符合澳门特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规定,因此,行政长官于2012年6月5日依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对两个修正案(草案)签署了同意书,并于6日派专人赴京,将上述同意书及相关文件送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请其转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言人办公室表示,澳门特区政府认为,澳门特区提出对“两个产生办法”首次做出适度修改,迈出了澳门政制发展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完善民主政制,有利于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