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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16日 11时07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西安8月16日电(记者 许祖华)记者从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了解到,陕西省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将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陕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允许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高水平、规模化大型医疗集团。

    陕西省将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选择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先行试点。

    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投资主体性质不得成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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