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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索赔或由销售者先赔付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26日 17时31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广州9月26日电(记者叶前、李娜)为保证其所售商品质量,广东销售者须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而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索赔时,销售者应先行赔付不得拒绝,这是记者26日从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悉的。

    根据会议提交审议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内容旨在对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政府的监管措施,对政府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和社会监督四个方面进行突出和强化。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销售者先行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其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在政府监管方面,监管部门须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设备的配备,而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以实现部门间案件查处情况和企业信用信息等资源的共享。

    此外,考核制度将监管部门纳入其中,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年内不得评为先进,而有关责任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予奖励、不予晋升职务和职级。

    针对通过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销售者所在地的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而国家工作人员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或者拖延、泄露举报人信息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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