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记者 卫敏丽)由民政部起草的《志愿服务记录办法》(征求意见稿)27日起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确认、录入、储存、更新和保护,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对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监督管理。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办法顺利发布,将意味着今后公民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将有案可查。同时,此举对于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志愿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志愿服务时间计算上,征求意见稿认为,尽管志愿服务形式千差万别,但志愿者付出的劳动没有贵贱之分,应按实际服务时间记录。并作出明确规定,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时间。
随着志愿者在不同组织之间流动增大,志愿服务记录转移和共享对保持志愿服务记录连续性、完整性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务记录可以在其所加入的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间进行转移和共享。志愿者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对接收的志愿服务记录进行核实,并妥善保管。
为了肯定、激励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慈善类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评定标准采用民政领域已有的实践做法,即:志愿服务记录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志愿者,可以依次申请评定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如何保证记录真实性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对此,征求意见稿作出如下方面规定,一是规定记录主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二是在记录管理流程中设置了公示环节,加强社会监督;三是规定记录主体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