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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泰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6日 16时18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 余晓洁 田颖)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条约》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用语的定义;适用范围;移管的条件;移管的决定;移管的程序;移管所需的文件;移交的实施;刑罚的执行;移管的费用;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等。

    关于移管条件,《条约》规定,被判刑人是接收国国民,且不是移交国国民;对其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按照接收国法律也构成犯罪,或如果在接收国发生也构成犯罪;请求移管时,对被判刑人作出的判决已生效,且还需服刑至少一年;两国、被判刑人均同意移管。

    《条约》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泰方为泰王国囚犯移管委员会。

    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在受国务院委托作说明时表示,中泰两国均有一定数量公民在对方监狱服刑,缔结移管条约,有利于加强双方合作,使双方公民有机会回本国服刑,从而更好地维护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对其进行矫正。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3月、11月和2011年9月中方代表团与泰方代表团就缔结《条约》举行了三轮谈判,并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1年12月22日,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与泰国外交部部长素拉蓬·都威乍猜军分别代表本国在曼谷签署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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