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开采、建筑工程基坑降排水等会引起地面沉降的行为,都将成为上海立法监管的对象。日前,《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该草案目前已进入公示阶段,经相关程序后可望出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冯经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解读。他表示,近年来,上海针对引起地面沉降的主要原因,即地下水流失的问题,通过压缩开采量、组织人工回灌等措施,已经有效控制了深部土层的失水情况,以及因此带来的深部土层压缩。
据了解,“十一五”以来,上海地下水开采总量已由7452万立方米压缩到1351万立方米,压缩幅度达80%以上。而在用深井数从826口压缩到262口,人工回灌量由1561万立方米增加到1861万立方米,年平均地面沉降量由8.4毫米减少到了6.0毫米,年地下水开采与回灌在总量上基本实现了动态平衡。
不过,随着城市高层、超高层建筑的兴建,大规模深基坑降排水活动成为影响上海地面沉降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局部性、不均匀沉降依然存在。
因此,《条例(草案)》将针对这两大问题,强调“防”、“治”结合,通过加强监测,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加强建设工程基坑降排水监管等以及组织人工回灌,解决地层失水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除战备、应急备用、优质水源开发利用等特殊情形外,禁止在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开采地下水。允许开采的,还应当符合地面沉降防治年度计划中的总量控制和地区分布的要求。
《条例(草案)》明确了控制建设工程降排水的规定。如深度大于15米的深基坑工程,要求单独委托评估单位单独进行危险性评估,形成单项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