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确保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后民诉法
解决好民事检察监督干什么、怎么干
新华社杭州11月30日电(记者 陈菲)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日前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民诉法修改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切实解决好民事检察监督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确保明年1月1日起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后民诉法。
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
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必须明确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曹建明指出,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更新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格局,转变单一抗诉的工作模式,重视并加强同级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正确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多元化监督工作格局。
曹建明指出,民事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或者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违法情形。应妥善处理检察监督与审判监督以及其他监督的关系,支持和促进人民法院强化审判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重点,更加正确有效地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在维护民事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