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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8日 20时38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修改后的法律同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相应规定。 

劳动合同法: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作出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修改后的法律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具体含义作出解释: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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