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深圳2月26日电(记者王传真、吴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试点“审判长负责制”,弱化庭长的行政管理职权,向审判长“放权”。这项改革极大地提高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据福田区法院院长胡鹰介绍,该法院从2012年7月开始实施此项改革,弱化行政色彩浓厚的庭室架构,取消庭长的案件审批权和人员管理权。与以往的审判长只是临时性头衔不同,福田法院实行的“审判长负责制”是通过公开选任审判长,按照“1+2+3+4”模式,建立以审判长(1人)为核心,包括普通法官2人、法官助理3人、其他辅助人员4人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审判长在该团队中居于核心地位,既是办案者,又是管理者,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以及团队成员的工作安排、管理考核权等。
改革后,原有的庭室和庭长职务依旧保留,但权力得到分解,庭长只负责审判业务的对外联络和内部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协调。
记者了解到,福田法院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该法院1998年收案仅4000余件,到2012年,这一数字增长近10倍,接近4万件,法官数量却只增长了3倍,法官不堪重负。
据胡鹰介绍,此次改革,福田法院选拔出35名审判长,全院105名法官(含庭长、副庭长)全部划分到以35名审判长命名的审判团队中。目前,每个团队每年将处理案件1000件左右。运行成熟后,可达到1500到2000件。
胡鹰说,此项改革旨在“还原法官本色”,就是要让法官对案件说了算,让权与责真正实现统一。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当中,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在审理案件后,裁判结果一般还要报副庭长、庭长层层审批,造成审与判相分离。此次改革减少了案件审批环节,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改革半年来,福田法院的结案均衡度提高了25.1%,结收案比同比提高了31.71%,信访投诉量同比下降29个百分点。在深圳市中院对全市基层法院实行的综合量化考核中,福田法院从以往的排名靠后跃居至今年各基层法院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