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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将实行异议审查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22日 15时45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呼和浩特3月22日电(记者 王春燕)根据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其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审查申请,此举将提高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的参与度和透明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孙惠民22日在办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数量大、底数不清,清理更新工作尚不到位,致使规范性文件的发展落后于国家的要求和工作实际。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将能够有效防止清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的多重文件并存的现象。

    根据办法规定,凡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即可向负责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在收到异议审查申请起5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属于其监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

    此外,办法规定,今后内蒙古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实施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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