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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确定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5月01日 14时52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呼和浩特5月1日电(记者 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内蒙古最近确定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情况下,试点地区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据了解,内蒙古大病保险资金来源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医保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盟市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萨仁说:“内蒙古确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80%和70%以上,探索运用基金结余或部分新增补助资金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有效办法,提高困难群体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按照实际情况,内蒙古各盟市相应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增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所有试点城市将提供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据介绍,为提高大病保险资金抗风险能力,内蒙古将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要求,向以招投标形式引进的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担大病保险资金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预计到2015年,内蒙古大病保险将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平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参保人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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