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2年中央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3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廖晓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关于2012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关于201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对中央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2年中央公共财政决算收入56175亿元,完成预算的100.5%,比上年增长9.4%。加上从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入2700亿元,中央财政使用的收入总量为58875亿元。中央公共财政决算支出64126亿元,完成预算的100%,比上年增长13.6%,其中,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453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0.6%,比上年增长13.6%。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49亿元,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总量为64375亿元。中央公共财政收支相抵,赤字5500亿元,与预算持平。2012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77566亿元,控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限额之内。
2012年中央公共财政决算与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2012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比较,财政收入增加43亿元,主要是在决算清理期间,增加了一些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财政支出减少22亿元,主要是决算清理期间,因车辆购置税收入增加相应支出增加和部分中央与地方据实结算项目支出减少。
201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3318亿元,完成预算的111%,加上地方上解收入49亿元和2011年结转收入822亿元,201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总量为4189亿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3354亿元,完成预算的88.1%,结转下年835亿元,2012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总量为4189亿元。
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971亿元,完成预算的115%,加上2011年结转收入31亿元,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总量为1002亿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930亿元,完成预算的106.3%,结转下年72亿元,2012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总量为1002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2年中央决算草案比较好地反映了预算执行情况。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有关决议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收入完成了预算,财政支出保障了重点支出需要,顺利完成了全国人大批准的2012年预算。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12年中央决算(草案)》。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2年中央决算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预算支出调整较多,尤其是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约束力不强;预算管理体制制度不够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绩效管理需要加强等。审计署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发现了一些问题,并从完善体制、制度方面提出了改进意见。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严格问责,并在2013年年底前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针对2012年中央决算反映出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一)健全决算制度
要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健全决算制度,规范决算编制。中央决算草案应当按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严格依法调整预算。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反映重点和民生支出的绩效情况。
(二)深化财税改革
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优化税制,调整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加快推进财税改革,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管理,预算安排应在清理整合的基础上,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审批权和资金分配权下放地方。要进一步研究提出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的口径和范围,完善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推进编制政府财务报告试点工作,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为增强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研究编制三年期滚动预算。
(三)加强审计监督
按照真实、完整、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加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情况、财政转移支付情况、重点民生支出绩效情况以及财政政策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在推动健全财政体制和规范预算制度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
规范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控制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切实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担保承诺或违规融资行为。明确界定政府性债务范围和种类,抓紧研究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办法,向同级人大报告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和管理使用情况。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