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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修法保护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23日 15时22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记者 刘奕湛)国务院法制办23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军事设施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明确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外围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和条件,完善了军地双方的管理职责和协同机制,充实了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当设立标志牌。标志牌的样式由总参谋部规定,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立,设立位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共同确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变更相应标志牌。

    征求意见稿强调,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禁区,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禁止在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活动,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筑、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有碍军用舰船行动和安全保密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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