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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我国调整服务贸易等对外支汇涉税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26日 20时47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何雨欣)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便利对外支付外汇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公告,对境内机构和个人获取境外提供服务支付外汇相关涉税管理做出修订。

    公告称,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特殊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告是基于我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汇支付便利性的需求不断提高做出的,以前是要求单笔支付3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需开具税务证明,现在门槛提高到5万美元,且由开具税务证明改为税务备案,简化了程序,减轻了纳税负担。

    “原来外汇支付,纳税人国税、地税都要开税务证明,现在只需到国税备案,由国、地税进行信息交换。”山东省淄博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副科长赵文利介绍,“也不需要提供合同、发票、付汇文书等过多材料,只需要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交易凭证就行,可以说大大简化了手续,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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