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进一步明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责任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罗沙)记者31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据介绍,两个办法对污染源监测中政府与企业的角色和地位进行了定义与区分,明确企业有责任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合法排污,环保部门有责任对企业排污和自行监测进行监督。
其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罗毅表示,目前我国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已有一定的基础,但仍存在企业不愿主动公开、监测和公开内容不规范以及公开的方式不便公众查询、监督等问题。
“两个办法将进一步公开环保部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并督促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为实现社会公众监督奠定了基础。”罗毅说,“企业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该首先行动起来,开展自行监测,率先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他表示,环保部门将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参与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同时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监测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尽快在政府、环保部门或者其他公共网站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确保信息公开统一及时。
“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已被纳入‘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我们将以考核促工作,推动各地做好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他说。
两个办法均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