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近期,三位原省部级领导干部加盟中国重汽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再度引发社会关注。公众对退离官员到企业任职的质疑,实质是警惕“沉淀的影响力”可能被滥用。
在我国,退离高官颐养天年之余,也有越来越多的人以全新身份再次进入公共领域。他们中有著书立说、受聘任教的,有进入非营利机构的,有从事慈善公益事业的,甚至还有到农村务农的。他们从事这些职业都少有争议,甚至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退离官员企业再任职在国际上也是一种普遍现象。日本社会称其为“下凡”,欧美国家称其为“旋转门”。有专家指出,企业为什么愿意用高薪来聘请退离高官?固然有看中其经验能力的可能,但不言而明的恐怕是他们丰富的人脉资源,在意他们“沉淀的影响力”。因而,一些遭社会诟病的现象与之伴生。无论是官员权力“期权化”,还是利用权力余威为企业和自己谋不当利益,在近年国内外的一些事件中时有体现。
遏制“沉淀的影响力”,防止“旋转门”干扰正常经济秩序,早就为世人所关注。美国曾颁布《政府道德法》,对前政府官员从事游说、谈判等活动设置时间不等的“冷却期”;后来又通过《政府道德改革法》,进一步细化和修订监管措施。
我国有法律、党纪对退离官员到社会任职进行规范和约束。《公务员法》对退离官员及其他公务员也设置了3年或2年的“冷却期”,并规定“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中纪委、中组部印发的有关通知、意见,不仅规定了退离高级领导干部有“冷却期”,还规定去企业任职还要经组织同意、备案,也不得在任职企业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然而,现行的相关规定偏重于宏观指导,尚缺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如何界定原身份和现任职公司的关系?党委、政府和企业又属什么关系?对于退离官员任职后的从业行为,也缺少监督问责规定。细化法制规定,是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规范退离官员任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为,还需严格执行。如何用制度之力规范这些“沉淀的影响力”,使之成为造福社会、为民谋利的正能量,需要的是划定界线,加强监督。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规范退离官员出任新职,应该公开透明。当“隐形权力”显性化,退离官员的去向受到社会有效监督,经得起检验,质疑和猜测自然也就没了市场。
背景:退离休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的有关规定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背景: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关于退(离)官员到企业任职有关规定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2011年12月7日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执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主要内容如下: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因其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在一定时间内仍有较大影响,为防止可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其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行为必须严格限制。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不得从事与本人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必须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征得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同意,并由该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征求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意见后,再由拟聘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公司正式任命。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后按照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时抄报中央纪委。
中管干部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不得领取报酬、津贴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所在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