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04日 07时22分   来源:人民日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营改增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记者 李丽辉)

 
 
 相关链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骗税与反骗税的较量——我国防范打击出口骗税
· 专访: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提高我国反避税能力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