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规划,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至关重要。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规划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随意修改土地利用规划,有的擅自突破规划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有的超计划占用土地。为此,必须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按照规划进行。要维护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都要坚持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都必须按程序严格审核。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不能随意改变农用地的用途。要通过规划的实施,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要加强用地计划管理。土地作为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无论是保证粮食安全,还是保证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都有一个永续利用的问题。因此,土地占用必须有计划进行。要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从严从紧控制土地占用的总量和速度,并逐年下达计划。任何地方都不能超计划批地用地。没有纳入年度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鼓励节约用地,当年指标有节余的可转下年使用。
(四)充分运用价格机制调控用地。加强土地的管理和调控,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运用价格机制,是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最重要的经济手段。目前,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价格偏低,是造成耕地乱占滥用的重要原因。为此,必须合理确定土地价格,使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土地价值,反映我国土地资源的稀缺状况。要根据不同地区土地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土地基准价格,制订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的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用地,经营性用地价格要由市场来决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今后,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不得随意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坚决纠正低价或变相低价出让土地的做法,严格禁止搞所谓的“零地价”。对清理出来的这方面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和有腐败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五)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把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解决“三农”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增加而不是损害农民利益,应当有利于缩小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要合理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一是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二是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保障他们的长远生计。要采取多种办法和途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对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的无地农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要尽量给他们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尽量减少无地农民。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三是健全征地程序,维护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今后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经农村集体和农户确认,征地的过程要公开透明。不得随意大面积、成建制地把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变为城市建设和工业用地。四是加强对农村集体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要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集体经济组织要公开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接受群众监督。五是加快清理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今后凡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不能征地。同时,也要依法解释和宣传新的政策规定,任何法规政策都有执行时间的问题,防止简单攀比和翻历史旧账。
(六)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效率较低,浪费现象十分严重,节约用地的潜力很大。解决土地供求矛盾,要着重在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把节约土地放在首位。一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现在各个方面可以利用的存量土地很多,要集中开展一次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摸清底数,并研究促进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禁止闲置土地。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不能让囤积土地者发横财。二要制订新的用地定额标准,工商业项目用地要规定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那些淘汰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禁止或限制用地。三要大力推进土地利用集约化。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开发区要积极推广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利用荒地、废地等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总之,我们国家一定要走出一条节约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子。
三、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能否落实,能否把土地真正管住管好,关键在各级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中央的部署,把严格土地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日程,加大工作力度,务必抓出成效。
第一,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保护耕地的意识。要深入开展国情国法国策的学习教育,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理解和自觉贯彻《决定》精神,把管住管好土地作为提高治国理政和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内容。要从国家全局着想,为子孙后代负责,绝不能以过多占用耕地为代价来换取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要通过培训、教育、检查、考核等形式,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决定》精神,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管好土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在全社会进行土地国情和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土地管理的职责。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突破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级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并组织耕地占补平衡,按规定用途分配和使用地方分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要层层建立土地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把是否珍惜土地、保护基本农田,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任期目标责任制。今后,衡量一个地方的工作和政绩,不仅要看经济指标,还要看耕地保护情况。对各地区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省级政府也要每年向国务院负责任地作出报告。为官一方,守土有责。如果耕地没有保住,就是严重失职。我们一定要切实担负起保护耕地的历史责任。
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旨在加强省一级的责任,提高土地管理效力,是严格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改革要在年底前完成。同时,结合这次改革,要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确保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充分发挥其在土地管理和执法中的作用。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垂直管理体制以后,中央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都要切实负起土地管理的职责。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精简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努力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第四,要继续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一是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及供地方式改革;二是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三是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分配关系,规范土地收益用途;四是修订和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切实把土地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第五,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目前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有的地方清理整顿工作流于形式,不少地方清理出来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处理,有的地方还在等待观望。因此,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不能松懈。清理开发区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要一抓到底,绝不能走过场。对违法违规设立的、不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园区),一定要撤销,圈占的土地能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已撤并的开发区中确实不能复耕的土地,要充分利用起来,符合规划的,列入当地今后土地供应计划。对符合要求拟保留的开发区,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聚集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对去年下半年以来清理出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不能以罚代法,不能搞下不为例。
恢复农用地转用审批以后,各地在土地批用工作中一定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要有区别、有步骤地恢复土地审批,防止一哄而起,突击批地占地,盲目集中上项目。《决定》中规定,对拖欠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发生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地方,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这些规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管好用好土地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负责,扎实工作,认真落实《决定》,努力开创土地管理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