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京举行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等多部法律案有望审议通过
10月24日,为期5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吴邦国委员长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新华社记者 高洁 摄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 为期5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旨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提请本次会议继续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24日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他强调,这次常委会会议是在党的十七大取得圆满成功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再次向世人郑重宣示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进步指明了方向,对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鼓舞干劲,共同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而奋斗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当前全国上下都在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开好这次常委会会议,确保圆满完成会议的各项任务。
根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胡康生、王以铭、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四部法律草案根据此前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洪虎、胡光宝分别作的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三部法律草案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初次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3年来,对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也得到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但是,社会上对其中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争取使法律的规定既能侧重保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增强可操作性。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就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副部长马秀红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等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
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图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 新华社发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提出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
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对行政强制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法草案一审稿中对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作了规定,如: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应再审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有关条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二十九次会议已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有望批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由国务院提交的有关批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的议案,以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
2005年12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各成员可以授予其企业生产并出口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