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工作实绩有望纳为升职依据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赵超)根据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的规定,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工作实绩将有望纳为升职依据。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队和地方提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不仅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还应当作为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建议修改为:“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对其考核评定、晋升职务及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充实了有关预备役军官培训的规定。要求“负有预备役军官培训职责的单位应当根据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大纲,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实施计划。”
我国拟修法保障预备役军官应享有的待遇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赵超)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此前,修正案草案对预备役军官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应的地位、荣誉以及合法权益受保障作出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预备役军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了体现国家对预备役军官的关心,应当对国家保障预备役军官享有的待遇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修改相关条款,在“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之后增加“和相应待遇”。
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补充现役军官的主要来源。预备役军官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和相应待遇。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度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赵超)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对军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队和地方提出,召开预备役军官工作联席会议,是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有关问题的一种好的工作制度,但各地在这方面的做法还不规范,应当将这一有效做法规范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总政治部、中央军委法制局研究,赞同上述意见,建议修改为:“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我国将立法明确涉外民事争议的法律适用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赵超、陈菲)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这部法律的起草,从我国实际出发,适应了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草案吸收了我国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规定和做法,同时体现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新的发展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
草案在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作出规定。草案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知识产权,适用权利保护地法律,也可以适用权利来源地法律。
上世纪70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适应了国际上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法律适用的实际需要,逐步成为国际上确定跨国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充分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草案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当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
我国拟修法禁止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私利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对代表的监督,并设置了“禁令”,规定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一些地方提出,有的代表利用代表职务干涉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有的代表还利用代表职务干涉招标投标等活动,这与代表职务不符,负面影响也较多,建议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代表应当严格区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法予以罢免。”“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
我国拟修法细化人大代表履职范围
闭会期间代表以集体活动为主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通过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发挥代表作用。
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明确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等原则。
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正案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第一,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代表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三,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应当围绕议题,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守议事程序。
第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
第五,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六,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代表法修正案草案细化了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明确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和原则以及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目的是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我国拟修法完善人大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
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崔清新)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若干条款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其中,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提出,将代表法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并增加两款,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保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一些地方提出,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按照什么标准决定是否许可,应当予以明确;现行规定要报常委会许可,如遇常委会闭会,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所以建议由主任会议许可。
据此,修正案草案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予以明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本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报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