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2004年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全国性督查情况的基础上,国资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已于2005年12月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该文件对进一步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等主要环节作出了操作性规定,尤其是对计提减值准备和资产核销的处理,以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处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处置等当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方面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从制度上堵塞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意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在落实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同时,对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改制后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实施意见》发布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主要规定大部分都已明确。可以相信,在党中央精神的指引下,在国务院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广大国有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将会出现新的局面。(国资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