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各项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得到完善和强化。
加大农业税减免力度。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同步降低农业税附加。全面取消牧业税。对国有农垦企业实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自主决定农业税免征试点。
加大对农民补贴的力度。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中央和省安排的补贴额约135亿元,约6.42亿农民直接受惠。中央财政对良种补贴资金由上年的28亿元增加到37亿元,对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由上年的0.7亿元增加到3亿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了补贴资金。
加强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县乡的财政困难,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通过转移支付进行奖励和补助,其中用于近800个粮食大县的奖励资金约55亿元。调整中央财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比例,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生产能力建设。
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增加农业和农村信贷投放。采取贴息、补助、税收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资。(国研室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