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纲要》在我国规划史上首次将规划目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纲要》明确提出,约束性目标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在对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中,要考虑其负责的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为了明确任务、便于考核,《纲要》还提出,要将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其中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