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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建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针对部分政府工程由于超概算导致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重庆、广东等省市成立了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等管理单位,集中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运作。宁波、珠海、张家港等城市,规定对城市一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经过本级人大批准后才能立项。

    针对一些工程结算不及时造成的拖欠问题,财政部与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结算的程序、时间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等作了进一步明确。上海、青岛等地对工程结算、审计、支付的方式、程序和时间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业主长期滞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造成的变相拖欠问题,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的要求。建设部还会同保监会印发了《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机制。上海、北京、厦门等正在进行试点,积累经验,以便全面推广。

    针对房地产项目发生新的拖欠问题,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天津、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等七个城市进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北京、江苏、重庆等省市还出台了在建设工程中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办法和规定。

    针对建筑市场信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目前已在长三角等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浙江、江苏等省市将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对失信单位在市场准入与清出等方面予以惩戒。(建设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