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司法行政系统政风警风行风建设扎实推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司法行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取得新成效。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紧密结合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实际,通过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学习纲要》,学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增强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同时,围绕继续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以预防和查处收送钱物、“跑官要官”、放任纵容身边人员、利用婚丧嫁娶收钱敛财以及参加赌博等“五股歪风”为重点,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2005年全系统共上缴或收缴礼金和礼品569人次、计473.3万元;查处参与赌博的17人;纠正超标准配备小汽车或违规使用警车80辆;纠正超面积住房10170.11平方米,追缴资金263.9万元;清理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1581人、计667.4万元;清缴领导干部拖欠公款1294.4万元;清理机关工作人员和监狱劳教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9人、计763万元。各单位还围绕监狱劳教企业负责人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等情况,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

    警风行风政风建设扎实推进。全国监狱劳教系统组织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围绕规范执法行为、落实“三个杜绝”(杜绝打骂、体罚、污辱、虐待罪犯和劳教人员的现象,杜绝罪犯、劳教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的现象,杜绝监狱、劳教所乱收费现象)、加强监所管理和推行狱(所)务公开四个重点,通过深入的查摆整顿、集中的制度建设和广泛的培训考试,进一步提高监狱劳教执法水平,促进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共查出执法方面的问题11300余项(个),目前已整改8703项(个),列入整改计划2148项,整改率超过了80%。全系统清理并废止有关文件及制度规范6307项(次),修订18047项(次),重新制定11864项(次)。在总结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通过重点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从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完善监督、强化自律等方面入手,进一步促进法律服务诚信为民。全国公证队伍开展了“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深入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三项教育”,大力推进公证服务秩序、办证程序、公证处运行机制、公证管理行为“四个规范”,共建立诚信档案1200余家,制定、修改规范性制度1550余项,拒办有回扣要求的公证事项1万余件,清退不合格公证员助理311名,撤销和清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办证点1116个,查处违法违规违纪执业的公证处50家、公证人员106名,进一步促进了公证员队伍素质、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三个提高”。部分司法厅(局)举办了“阳光热线”、“行风热线”、“阳光行动”、“对话会”等活动,厅(局)领导与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地介绍情况,答疑释惑,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紧紧抓住重点对象、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一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是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组(党委)重点加强了民主集中制建设。普遍建立健全了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进一步推广了监狱劳教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分管钱、分管项目和工程建设等做法。有的司法厅(局)在监狱劳教系统探索建立了巡视制度。二是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化。认真学习贯彻《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抓住法律职业资格认可这个关键,进一步加强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司法部召开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会议,出台了《〈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各级紧密结合监狱劳教系统的专项整改活动,针对执法工作的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通过分解执法权力、推行管押双交流、开展警务督察、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等形式,进一步加强了对监狱劳教执法的监督。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和法制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对人财物管理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司法部和各地各单位相继建立健全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了对公务员特别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监督。普遍组织开展了政法专项补助经费、装备物资的落实和管理情况以及基层司法所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四是监督渠道进一步拓宽。积极推进“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司法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