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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9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有关部门从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关键环节方面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招标投标的公正度。

    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预审是招标投标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招标工作能否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首要前提。通过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尽可能减少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利用资格预审搞假招标或者串通投标现象的发生。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探索实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标方法。规范评标程序,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深化对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评标方法的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标准,尤其要突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所要求的技术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特点。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还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于以价格低为理由,在合同履行中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设施、拖延工期、拖欠农民工工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行为,要予以公开曝光,依法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提倡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现代化的手段,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不断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监督。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确定中标人必须以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拖延确定中标人、随意更换中标人、向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甚至无正当理由拒不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要依法予以处理。(建设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