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有关部门将深入查处发生在安全生产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查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持续搞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简称为“清纠”)。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清纠”作为反腐败的经常性工作。对已登记和发现的问题,根据政策规定深入做好排查核实处理工作,落实撤股撤资和组织处理;采取切实措施,深挖拒不申报的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深挖以他人名义入股、持“干股”等非法行为。煤矿监管监察人员及其家属参与入股办矿的,要加重处理。认真做好核查和纠正处理工作,重点对登记申报人员的投资入股资金的来源、撤资、收益上缴等情况进行核实,区分情况按照规定做出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明撤暗持等问题。加大督查工作力度,以县办煤矿、乡镇煤矿、个体煤矿为重点,采取以矿找股、以股找人、以人找股的办法,核查煤矿股本构成和股东人员情况。对煤矿比较集中却无人申报的县(区)、乡镇,作为重点进行督促检查。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认真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
查处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中的权钱交易行为。对于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发放中搞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发证的,要抓住不放,严肃追究。对安全生产过程中为非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问题,对在煤矿整顿关闭以及煤矿生产经营中,公开或暗中支持庇护非法行为的,依法严惩不贷。
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处理不放过,干部职工不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通过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严肃追究责任。严格实施《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与事故责任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可视情况组织办案组依法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重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欺骗社会、隐瞒事故的,公开曝光,严肃处理。2006年上半年,要对近年来事故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加快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规定。制定出台《关于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把防范治理官商勾结、以权谋私等纳入日常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逐步建立惩防结合的工作机制。
积极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认真调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严肃处理,对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安全监管总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