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是指由民间设立的从事社会公益和互益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是民间组织的主要特性。目前,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有31.98万,其中社会团体1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8万个,基金会975个,目前仍然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递增。民间组织已经遍布全国城乡,涉及扶贫、济困、文化、教育、环保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法人组织之一。
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一直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从法治建设、行为规范、社会监督、综合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对民间组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民间组织健康发展。2006年有关部门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工作部署主要有:
继续推进民间组织管理法治建设。根据形势的发展,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及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解决社团登记管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使各项管理工作能够有法可依。同时,进一步完善民间组织税收、工资、人事、社会保障等政策。研究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与管理问题,积极促进《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落实扶持发展政策。
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在2005年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基础上,2006年重点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全内部规章,鼓励进一步开展提供优质服务、真情回报社会等多种形式的主题公益活动,兑现服务承诺。通过开展这一活动,增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和诚信意识,提升民间组织的社会形象。
建立民间组织评估体系。开展“中国民间组织评估体系”研究,探索建立各类民间组织的评估指标,逐步形成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民间组织综合评估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在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完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的内容和程序,提高基金会运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