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有关部门一方面按照“规范程序相互制约,形成竞争体现公平,缩短周期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在内部操作流程的设计中融入内部控制理念,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实施评标办法、技术指标公开论证制度等措施,加强外部监督,确保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政府采购工作部门要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坚持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再进行采购。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邀请机关纪检、监察、上级领导现场监督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公开招标工作的现场监督力度。
接受采购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采购工作回访制度,对重大项目的采购人有计划地进行回访,征求意见,接受监督。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在线咨询等网上服务项目,公布服务热线和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采购项目内部后评价制度,对公开招标等重大项目的资料实行备案制,适时抽查,切实加强项目监督。坚持谈话提醒制度,对工作岗位变动人员、新录用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坚持对部分领导干部实施轮岗制度,制定重要岗位任职规定,控制职位任职时限,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国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