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针对非法行医猖獗的状况,卫生部与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人口计生委、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
七部门要求各地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地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七部门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提高,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开展不力、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依法依纪和《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行政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见》规定了如下六种情节应当从重处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自查自纠不认真,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有问题不及时进行处理上报,经上级部门督查发现的;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辖区外要求协查、协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故意拖延、影响查处的;12个月内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包庇、袒护问题,干扰对其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仍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对控告、揭发、检举其过错行为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卫生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