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努力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2006年有关部门在医药价格管理方面,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是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通过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运用价格杠杆鼓励临床急需、价格低廉的经典老药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全面规范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行为,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
二是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的监管。通过采取增加价格形成透明度的方式,增强社会各界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变化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对价格明显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法》的规定,通过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要完善相关法规,通过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逐步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处方药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三是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针对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比较混乱、中间环节加价过高问题,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公布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销售价格水平。
四是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收费标准,降低医院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同时,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切实制止医疗机构自立项目乱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行为。
五是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工作,督促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依法进行查处;问题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发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