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有关部门将严格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要求企业在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中严格贯彻已经发布的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是涉及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方案的制定和论证、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组织和委托、交易方式的确定等,都要按照规定操作,真正做到主体到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信息,必须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实现“阳光交易”。严格控制改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等重大事项。企业的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尊重社会公众必要的知情权,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