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的关于征地改革和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入开展纠正征收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严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关。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中,严格控制征地数量和范围,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不批准用地。
二是全面推动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各省(区、市)将在年内制定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经批准后公布实施,实现同地同价。总结推广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等有效办法,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认真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公告、登记等规定程序。向村民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和宅基地审批程序。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充分听取农村村民的意见,发挥村民代表会议的作用,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明确农民土地产权。进一步探索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方式。
四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按照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的要求,稳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不断深化试点内容,探索完善征地制度。
五是健全征地纠纷协调和裁决制度。继续深化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争取在各省(区、市)逐步建立并健全征地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疏通被征地农民合法申诉渠道,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征地纠纷多、解决难问题。(国土资源部提供)